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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国土知识小讲堂十九:土地执法

2024-12-06 16:10 来源:旺达屋 点击:

国土知识小讲堂十九:土地执法

为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,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,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,及时发现、查处土地违法行为。今天我们讲述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,即土地执行。

一、土地违法案件

1、概念:一般而言,大家平时理解的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,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。

2、案件查处原则:(1)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;

(2)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;

(3)定性准确,处理恰当;

(4)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;

(5)适用法律、法规正确.

3、案件管辖:(1)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管辖;

(2)特殊情况,可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裁定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管辖。

4、违法行为的查处时效:(1)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,不再给予行政处罚;

(2)第(1)项违法行为的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;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,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;视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行为:①毁坏种植条件未恢复的;②违法占地,未恢复原状、退还土地的;③改变土地用途,未纠正的;④其他属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行为。

5、执法工作制度:(1)动态巡查制度;(2)案件会审制度;(3)案件回避制度;(4)错案追究制度;(5)案件督办制度;(6)案件移送制度。

6、《行政处罚法》的处罚原则:“一事不得二罚”的含义:

(1)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部以上的法律法规,即便按规定应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,但罚款只能是一次,另一次处罚可以使其他类别的;

(2)同一行为违反一部法律法规,可以按规定并处两种处罚(两种处罚可以有一次也可以没有罚款)。

二、案件查处的简易程序

1、适用条件:(1)执法监察当场发现违法行为;

(2)案情简单,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;

(3)案件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不大,处罚较轻微(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)。

2、法定程序:表明身份→说明理由→听取意见→制作现场笔录→作出处罚决定→送达→执行→备案。

三、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(常用程序)

1、立案条件:(1)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;

(2)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;

(3)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;

(4)本部门有管辖权限。

2、法定程序:受理→立案→调查→处理→告知(听证、处罚)→送达处理决定→结案(特殊情况结案前有移送程序)。

3、案件查处过程中的注意事项:(1)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;

(2)调查时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,表明身份;

(3)被调查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的,应当在笔录上注明;

(4)应当及时告知违法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,包含申辩权、质证权、听证权、律师辩护权、以及不符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;

(5)处罚决定应当在三日内送达违法当事人。

4、证据种类:(1)物证;(2)书证;(3)视听资料;(4)证人证言;(5)当事人陈述;(6)调查笔录和勘验笔录;(7)鉴定结论。

5、处罚决定送达方式:(1)直接送达:①送达回证必须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;

②当事人不在场的,可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;

③当时认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由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或收发部门签收;

④指定代收人的,由代收人签收。

(2)留置送达:拒绝签收的,可将处罚决定留在其住所或收发部门,即可视为已经送达;

(3)委托送达:委托有关单位送交当事人;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;

(4)邮寄送达:通过邮局寄送给当事人;

(5)公告送达:适用于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。